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青岛第二印染厂属国有特困企业,截止2012年2月末,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0113万元,负债总额为24973万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234%,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为保全国有资产、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经其主管机关同意,于2012年4月11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前,青岛中院首先审查债务人印染厂:一、是否具备重整条件:1、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是否齐全,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原因;2、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表示遵从重整程序;3、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能够通过重整获得再生;4、重整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重整能力;5、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二、预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经过对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处理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进行初步论证后,青岛中院依法受理青岛印染厂重整案,并依法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向青岛中院申请自主经营,考虑到该印染厂对自身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有能力管好财产和营业事务,且其重整期间的目标是重整成功,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青岛中院依法准许该印染厂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7.58%,因印染厂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诺,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补齐,使全厂400多名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重整过程中,青岛某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向管理人申请追加了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管理人对滞纳金数额予以确认,认为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但两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应作为税务债权应优先清偿,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9号)《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故青岛中院认为,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重整计划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青岛中院于2013年11月8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青岛第二印染厂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
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和重整程序的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无疑给企业重生增加了便利,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本案重整程序采用发达国家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挥了债务人经营管理层熟悉企业经营和财务等优势,为重整的成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40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避免了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税务组表决未通过时,青岛中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强制批准制度兼顾了不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至于因为反对重整计划而遭受比清算程序更为不利的待遇,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实现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青岛第二印染厂属国有特困企业,截止2012年2月末,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0113万元,负债总额为24973万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234%,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为保全国有资产、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经其主管机关同意,于2012年4月11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前,青岛中院首先审查债务人印染厂:一、是否具备重整条件:1、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是否齐全,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原因;2、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表示遵从重整程序;3、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能够通过重整获得再生;4、重整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重整能力;5、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二、预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经过对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处理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进行初步论证后,青岛中院依法受理青岛印染厂重整案,并依法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向青岛中院申请自主经营,考虑到该印染厂对自身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有能力管好财产和营业事务,且其重整期间的目标是重整成功,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青岛中院依法准许该印染厂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7.58%,因印染厂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诺,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补齐,使全厂400多名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重整过程中,青岛某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向管理人申请追加了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管理人对滞纳金数额予以确认,认为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但两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应作为税务债权应优先清偿,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9号)《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故青岛中院认为,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重整计划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青岛中院于2013年11月8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青岛第二印染厂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
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和重整程序的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无疑给企业重生增加了便利,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本案重整程序采用发达国家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挥了债务人经营管理层熟悉企业经营和财务等优势,为重整的成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40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避免了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税务组表决未通过时,青岛中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强制批准制度兼顾了不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至于因为反对重整计划而遭受比清算程序更为不利的待遇,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实现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青岛第二印染厂属国有特困企业,截止2012年2月末,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0113万元,负债总额为24973万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234%,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为保全国有资产、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经其主管机关同意,于2012年4月11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前,青岛中院首先审查债务人印染厂:一、是否具备重整条件:1、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是否齐全,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原因;2、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表示遵从重整程序;3、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能够通过重整获得再生;4、重整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重整能力;5、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二、预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经过对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处理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进行初步论证后,青岛中院依法受理青岛印染厂重整案,并依法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向青岛中院申请自主经营,考虑到该印染厂对自身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有能力管好财产和营业事务,且其重整期间的目标是重整成功,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青岛中院依法准许该印染厂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7.58%,因印染厂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诺,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补齐,使全厂400多名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重整过程中,青岛某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向管理人申请追加了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管理人对滞纳金数额予以确认,认为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但两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应作为税务债权应优先清偿,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9号)《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故青岛中院认为,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重整计划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青岛中院于2013年11月8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青岛第二印染厂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
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和重整程序的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无疑给企业重生增加了便利,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本案重整程序采用发达国家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挥了债务人经营管理层熟悉企业经营和财务等优势,为重整的成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40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避免了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税务组表决未通过时,青岛中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强制批准制度兼顾了不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至于因为反对重整计划而遭受比清算程序更为不利的待遇,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实现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青岛第二印染厂属国有特困企业,截止2012年2月末,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0113万元,负债总额为24973万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234%,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为保全国有资产、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经其主管机关同意,于2012年4月11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前,青岛中院首先审查债务人印染厂:一、是否具备重整条件:1、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是否齐全,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原因;2、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表示遵从重整程序;3、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能够通过重整获得再生;4、重整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重整能力;5、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二、预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经过对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处理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进行初步论证后,青岛中院依法受理青岛印染厂重整案,并依法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向青岛中院申请自主经营,考虑到该印染厂对自身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有能力管好财产和营业事务,且其重整期间的目标是重整成功,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青岛中院依法准许该印染厂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7.58%,因印染厂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诺,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补齐,使全厂400多名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重整过程中,青岛某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向管理人申请追加了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管理人对滞纳金数额予以确认,认为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但两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应作为税务债权应优先清偿,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9号)《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故青岛中院认为,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重整计划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青岛中院于2013年11月8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青岛第二印染厂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第二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
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和重整程序的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无疑给企业重生增加了便利,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本案重整程序采用发达国家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挥了债务人经营管理层熟悉企业经营和财务等优势,为重整的成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40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避免了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税务组表决未通过时,青岛中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强制批准制度兼顾了不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至于因为反对重整计划而遭受比清算程序更为不利的待遇,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实现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