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1-3号
因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终结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1-3号
因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终结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1-3号
因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终结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青破字第1-3号
因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终结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