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破17-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受理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3日前,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宋云飞;联系电话:0532-85766060、18253199997;邮箱:songyunfei@wincon.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年10月21日10时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破17-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受理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3日前,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宋云飞;联系电话:0532-85766060、18253199997;邮箱:songyunfei@wincon.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年10月21日10时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七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破17-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受理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3日前,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宋云飞;联系电话:0532-85766060、18253199997;邮箱:songyunfei@wincon.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年10月21日10时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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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破17-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受理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3日前,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宋云飞;联系电话:0532-85766060、18253199997;邮箱:songyunfei@wincon.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年10月21日10时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