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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机械厂破产清算受理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0年09月08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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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破22

    本院于2020831日裁定受理青岛建筑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202097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权人应20201013日前,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胶州市东关大街88号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东;邮政编码:266300;联系人:郭瑜瑜;联系电话:0532-8722686813969643587;邮箱:759259819@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10201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

青岛建筑机械厂破产清算受理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来源:
2020年09月08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破22

    本院于2020831日裁定受理青岛建筑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202097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权人应20201013日前,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胶州市东关大街88号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东;邮政编码:266300;联系人:郭瑜瑜;联系电话:0532-8722686813969643587;邮箱:759259819@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10201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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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2破22

    本院于2020831日裁定受理青岛建筑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202097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权人应20201013日前,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胶州市东关大街88号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东;邮政编码:266300;联系人:郭瑜瑜;联系电话:0532-8722686813969643587;邮箱:759259819@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10201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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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0831日裁定受理青岛建筑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202097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权人应20201013日前,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胶州市东关大街88号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东;邮政编码:266300;联系人:郭瑜瑜;联系电话:0532-8722686813969643587;邮箱:759259819@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建筑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建筑机械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定于202010201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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