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2破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受理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7日前,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高亚威;联系电话:137053200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2破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受理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7日前,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高亚威;联系电话:137053200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2破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受理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7日前,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高亚威;联系电话:137053200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2破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受理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指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7日前,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高亚威;联系电话:137053200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2审判庭现场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