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审查,明确本院相关庭室的职责,充分发挥破产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立案操作规程》及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法受理原则】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和受理。
第四条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级别管辖】本院管辖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前述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本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
第六条 【“执转破”案件管辖】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原则上由本院管辖。
第七条 【指定管辖】将应由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移交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无需报请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审查案件立案方式】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登记立案方式有两种:导入网上预约立案登记和窗口立案登记。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经审查通过并移送后自动登记为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
第九条 【上诉、监督案件立案方式】破产上诉案件、破产监督案件、强制清算上诉案件、强制清算监督案件通过窗口立案登记。
第十条 【形式审查】网上预约立案及窗口立案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经破产法庭法官对立案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后,申请人需前往本院立案大厅窗口进行立案。
第十一条 【窗口立案登记】立案一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登记案件信息。若申请人已在网上预约立案,可直接导入网上预约立案信息。
第十二条 【分案方式】立案一庭在立案登记破产审查案件或强制清算审查案件后,三日内采用电脑系统随机分案方式分配破产法庭承办法官。但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分案前应当征求破产法庭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需听证调查的案件,应制作听证通知书,于听证三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无需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无需听证调查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拟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受理裁定书,报破产法庭庭长审批,并由立案一庭排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案号,进行正式立案登记、分案,将案件分配至具体案件承办人。
第十六条 【拟不予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将破产案件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七条 【参照适用】青岛市辖区基层法院破产立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审查,明确本院相关庭室的职责,充分发挥破产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立案操作规程》及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法受理原则】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和受理。
第四条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级别管辖】本院管辖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前述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本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
第六条 【“执转破”案件管辖】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原则上由本院管辖。
第七条 【指定管辖】将应由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移交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无需报请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审查案件立案方式】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登记立案方式有两种:导入网上预约立案登记和窗口立案登记。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经审查通过并移送后自动登记为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
第九条 【上诉、监督案件立案方式】破产上诉案件、破产监督案件、强制清算上诉案件、强制清算监督案件通过窗口立案登记。
第十条 【形式审查】网上预约立案及窗口立案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经破产法庭法官对立案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后,申请人需前往本院立案大厅窗口进行立案。
第十一条 【窗口立案登记】立案一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登记案件信息。若申请人已在网上预约立案,可直接导入网上预约立案信息。
第十二条 【分案方式】立案一庭在立案登记破产审查案件或强制清算审查案件后,三日内采用电脑系统随机分案方式分配破产法庭承办法官。但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分案前应当征求破产法庭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需听证调查的案件,应制作听证通知书,于听证三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无需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无需听证调查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拟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受理裁定书,报破产法庭庭长审批,并由立案一庭排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案号,进行正式立案登记、分案,将案件分配至具体案件承办人。
第十六条 【拟不予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将破产案件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七条 【参照适用】青岛市辖区基层法院破产立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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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审查,明确本院相关庭室的职责,充分发挥破产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立案操作规程》及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法受理原则】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和受理。
第四条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级别管辖】本院管辖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前述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本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
第六条 【“执转破”案件管辖】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原则上由本院管辖。
第七条 【指定管辖】将应由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移交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无需报请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审查案件立案方式】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登记立案方式有两种:导入网上预约立案登记和窗口立案登记。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经审查通过并移送后自动登记为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
第九条 【上诉、监督案件立案方式】破产上诉案件、破产监督案件、强制清算上诉案件、强制清算监督案件通过窗口立案登记。
第十条 【形式审查】网上预约立案及窗口立案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经破产法庭法官对立案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后,申请人需前往本院立案大厅窗口进行立案。
第十一条 【窗口立案登记】立案一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登记案件信息。若申请人已在网上预约立案,可直接导入网上预约立案信息。
第十二条 【分案方式】立案一庭在立案登记破产审查案件或强制清算审查案件后,三日内采用电脑系统随机分案方式分配破产法庭承办法官。但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分案前应当征求破产法庭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需听证调查的案件,应制作听证通知书,于听证三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无需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无需听证调查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拟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受理裁定书,报破产法庭庭长审批,并由立案一庭排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案号,进行正式立案登记、分案,将案件分配至具体案件承办人。
第十六条 【拟不予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将破产案件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七条 【参照适用】青岛市辖区基层法院破产立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审查,明确本院相关庭室的职责,充分发挥破产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立案操作规程》及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法受理原则】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和受理。
第四条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级别管辖】本院管辖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前述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本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
第六条 【“执转破”案件管辖】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原则上由本院管辖。
第七条 【指定管辖】将应由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移交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无需报请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审查案件立案方式】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登记立案方式有两种:导入网上预约立案登记和窗口立案登记。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经审查通过并移送后自动登记为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
第九条 【上诉、监督案件立案方式】破产上诉案件、破产监督案件、强制清算上诉案件、强制清算监督案件通过窗口立案登记。
第十条 【形式审查】网上预约立案及窗口立案的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经破产法庭法官对立案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后,申请人需前往本院立案大厅窗口进行立案。
第十一条 【窗口立案登记】立案一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登记案件信息。若申请人已在网上预约立案,可直接导入网上预约立案信息。
第十二条 【分案方式】立案一庭在立案登记破产审查案件或强制清算审查案件后,三日内采用电脑系统随机分案方式分配破产法庭承办法官。但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分案前应当征求破产法庭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需听证调查的案件,应制作听证通知书,于听证三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 【无需听证调查案件】对经审查无需听证调查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拟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受理裁定书,报破产法庭庭长审批,并由立案一庭排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案号,进行正式立案登记、分案,将案件分配至具体案件承办人。
第十六条 【拟不予受理案件】经初步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拟定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将破产案件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七条 【参照适用】青岛市辖区基层法院破产立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