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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 关于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0月15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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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

指导意见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特点,对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及破产审判全过程,本院作出指导意见如下,供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

1.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行业发展前景等全面审慎判断其清偿能力,认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

2.多种方式听证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申请破产案件,可采取书面、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微信、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因疫情防控延期听证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向申请人释明。

3.视情决定企业接管是否延期。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前提下,视情确定是否延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同时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

4.适当延长债权申报及清产核资期限。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材料。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涉诉涉执行情况,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一般采取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线上方式开展。债权申报、清产核资等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5.推行债权人会议线上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线上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用微信公众号、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6.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处置。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

7.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8.积极组织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和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9.做好已接管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10.强化法院的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的指导监督。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因管理人未能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可酌情减少管理人报酬。

11.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税费负担减免、信贷获得、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法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12.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参照执行。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18日

青岛中院 关于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来源:
2020年10月15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

指导意见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特点,对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及破产审判全过程,本院作出指导意见如下,供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

1.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行业发展前景等全面审慎判断其清偿能力,认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

2.多种方式听证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申请破产案件,可采取书面、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微信、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因疫情防控延期听证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向申请人释明。

3.视情决定企业接管是否延期。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前提下,视情确定是否延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同时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

4.适当延长债权申报及清产核资期限。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材料。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涉诉涉执行情况,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一般采取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线上方式开展。债权申报、清产核资等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5.推行债权人会议线上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线上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用微信公众号、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6.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处置。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

7.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8.积极组织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和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9.做好已接管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10.强化法院的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的指导监督。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因管理人未能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可酌情减少管理人报酬。

11.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税费负担减免、信贷获得、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法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12.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参照执行。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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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特点,对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及破产审判全过程,本院作出指导意见如下,供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

1.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行业发展前景等全面审慎判断其清偿能力,认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

2.多种方式听证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申请破产案件,可采取书面、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微信、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因疫情防控延期听证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向申请人释明。

3.视情决定企业接管是否延期。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前提下,视情确定是否延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同时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

4.适当延长债权申报及清产核资期限。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材料。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涉诉涉执行情况,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一般采取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线上方式开展。债权申报、清产核资等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5.推行债权人会议线上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线上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用微信公众号、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6.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处置。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

7.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8.积极组织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和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9.做好已接管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10.强化法院的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的指导监督。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因管理人未能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可酌情减少管理人报酬。

11.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税费负担减免、信贷获得、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法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12.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参照执行。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18日

青岛中院 关于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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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

指导意见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特点,对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及破产审判全过程,本院作出指导意见如下,供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

1.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行业发展前景等全面审慎判断其清偿能力,认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

2.多种方式听证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申请破产案件,可采取书面、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微信、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因疫情防控延期听证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向申请人释明。

3.视情决定企业接管是否延期。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前提下,视情确定是否延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同时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

4.适当延长债权申报及清产核资期限。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材料。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涉诉涉执行情况,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一般采取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线上方式开展。债权申报、清产核资等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5.推行债权人会议线上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线上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用微信公众号、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6.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处置。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

7.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8.积极组织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和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9.做好已接管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10.强化法院的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的指导监督。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因管理人未能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可酌情减少管理人报酬。

11.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税费负担减免、信贷获得、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法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12.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参照执行。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