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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 青中法办【2020】47号

2020年10月15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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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青中法办〔2020〕47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和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 号),结合青岛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参照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疑难复杂程度,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案件进行折抵。

第四条 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分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 “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1件折抵1.5件。(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快速审理的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

第五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无财产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200以上的1件折抵60 件。

2、破产重整案件,1件折抵60 件。

3、破产和解案件,1件折抵60件。

4、预重整案件,1件折抵20件。

第六条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强制清算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简易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折抵10件。

2、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

3、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的1件折抵40件。

第七条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强制清算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八条 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破产法庭共同认定。

第九条 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酌情折抵案件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 青中法办【2020】47号

来源:
2020年10月15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青中法办〔2020〕47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和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 号),结合青岛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参照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疑难复杂程度,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案件进行折抵。

第四条 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分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 “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1件折抵1.5件。(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快速审理的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

第五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无财产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200以上的1件折抵60 件。

2、破产重整案件,1件折抵60 件。

3、破产和解案件,1件折抵60件。

4、预重整案件,1件折抵20件。

第六条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强制清算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简易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折抵10件。

2、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

3、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的1件折抵40件。

第七条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强制清算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八条 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破产法庭共同认定。

第九条 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酌情折抵案件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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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和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 号),结合青岛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参照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疑难复杂程度,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案件进行折抵。

第四条 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分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 “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1件折抵1.5件。(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快速审理的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

第五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无财产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200以上的1件折抵60 件。

2、破产重整案件,1件折抵60 件。

3、破产和解案件,1件折抵60件。

4、预重整案件,1件折抵20件。

第六条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强制清算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简易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折抵10件。

2、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

3、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的1件折抵40件。

第七条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强制清算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八条 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破产法庭共同认定。

第九条 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酌情折抵案件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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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 青中法办【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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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和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 号),结合青岛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参照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疑难复杂程度,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案件进行折抵。

第四条 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分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 “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1件折抵1.5件。(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快速审理的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

第五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无财产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200以上的1件折抵60 件。

2、破产重整案件,1件折抵60 件。

3、破产和解案件,1件折抵60件。

4、预重整案件,1件折抵20件。

第六条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强制清算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简易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折抵10件。

2、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

3、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的1件折抵40件。

第七条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强制清算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八条 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破产法庭共同认定。

第九条 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酌情折抵案件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