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胶州市某小区的部分房屋,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你中心送达(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中心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下。近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你中心要求本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和抵押。
本院认为,关于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上述房屋的查封及抵押问题已经本院拍卖而自动消灭,无需另外出具说明。建议你中心按上述规定处理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9年9月10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执行二庭。
附:(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其他材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胶州市某小区的部分房屋,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你中心送达(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中心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下。近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你中心要求本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和抵押。
本院认为,关于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上述房屋的查封及抵押问题已经本院拍卖而自动消灭,无需另外出具说明。建议你中心按上述规定处理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9年9月10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执行二庭。
附:(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其他材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胶州市某小区的部分房屋,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你中心送达(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中心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下。近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你中心要求本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和抵押。
本院认为,关于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上述房屋的查封及抵押问题已经本院拍卖而自动消灭,无需另外出具说明。建议你中心按上述规定处理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9年9月10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执行二庭。
附:(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其他材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胶州市某小区的部分房屋,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你中心送达(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中心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下。近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你中心要求本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和抵押。
本院认为,关于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上述房屋的查封及抵押问题已经本院拍卖而自动消灭,无需另外出具说明。建议你中心按上述规定处理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财产上的查封、抵押问题。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9年9月10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执行二庭。
附:(2014)青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其他材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