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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三)

2022年11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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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中法建字(2022)第8

  

  XX局:

  我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的相关问题存在模糊认识,现予以明确。

  一、对于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该条系解决上诉期间当事人提出保全、解封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据此,对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自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至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采取保全、解封措施;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债权人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现法院采用电子卷宗推送方式向二审法院报送上诉案件电子卷宗,一审法院将相关案卷的电子卷宗推送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法院一体化工作平台“签收”即视为其已接到报送的案件。

  二、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系解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保全问题。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一期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二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此外,对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至债权人申请执行立案前,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问题,因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由执行机构采取查封或解封等措施来解决。据此,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审判庭申请保全、解封,但亦应及时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若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上述保全措施法院将予以解除;

  (二)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向一审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采取查封、冻结或解封等措施;

  (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执行时效期间未申请执行,执行时效期满后,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

  三、在金融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等相关问题存在认识不清、甚至怠于申请执行立案的情形。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二审衔接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相应法院提出保全、解封的申请;同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并请将处理结果于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年七月四日

2022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三)

来源:
2022年11月0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中法建字(2022)第8

  

  XX局:

  我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的相关问题存在模糊认识,现予以明确。

  一、对于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该条系解决上诉期间当事人提出保全、解封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据此,对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自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至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采取保全、解封措施;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债权人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现法院采用电子卷宗推送方式向二审法院报送上诉案件电子卷宗,一审法院将相关案卷的电子卷宗推送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法院一体化工作平台“签收”即视为其已接到报送的案件。

  二、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系解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保全问题。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一期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二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此外,对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至债权人申请执行立案前,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问题,因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由执行机构采取查封或解封等措施来解决。据此,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审判庭申请保全、解封,但亦应及时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若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上述保全措施法院将予以解除;

  (二)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向一审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采取查封、冻结或解封等措施;

  (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执行时效期间未申请执行,执行时效期满后,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

  三、在金融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等相关问题存在认识不清、甚至怠于申请执行立案的情形。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二审衔接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相应法院提出保全、解封的申请;同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并请将处理结果于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年七月四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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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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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中法建字(2022)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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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的相关问题存在模糊认识,现予以明确。

  一、对于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该条系解决上诉期间当事人提出保全、解封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据此,对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自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至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采取保全、解封措施;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债权人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现法院采用电子卷宗推送方式向二审法院报送上诉案件电子卷宗,一审法院将相关案卷的电子卷宗推送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法院一体化工作平台“签收”即视为其已接到报送的案件。

  二、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系解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保全问题。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一期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二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此外,对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至债权人申请执行立案前,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问题,因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由执行机构采取查封或解封等措施来解决。据此,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审判庭申请保全、解封,但亦应及时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若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上述保全措施法院将予以解除;

  (二)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向一审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采取查封、冻结或解封等措施;

  (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执行时效期间未申请执行,执行时效期满后,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

  三、在金融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等相关问题存在认识不清、甚至怠于申请执行立案的情形。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二审衔接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相应法院提出保全、解封的申请;同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并请将处理结果于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年七月四日

2022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三)

来源:
2022年11月0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中法建字(2022)第8

  

  XX局:

  我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的相关问题存在模糊认识,现予以明确。

  一、对于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该条系解决上诉期间当事人提出保全、解封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据此,对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自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至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采取保全、解封措施;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债权人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现法院采用电子卷宗推送方式向二审法院报送上诉案件电子卷宗,一审法院将相关案卷的电子卷宗推送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法院一体化工作平台“签收”即视为其已接到报送的案件。

  二、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法院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条系解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保全问题。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一期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二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此外,对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至债权人申请执行立案前,保全、解封申请的受理问题,因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由执行机构采取查封或解封等措施来解决。据此,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审判庭申请保全、解封,但亦应及时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若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上述保全措施法院将予以解除;

  (二)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向一审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采取查封、冻结或解封等措施;

  (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执行时效期间未申请执行,执行时效期满后,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

  三、在金融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审与二审衔接期间、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关于诉讼保全、解封等相关问题存在认识不清、甚至怠于申请执行立案的情形。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二审衔接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相应法院提出保全、解封的申请;同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并请将处理结果于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