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明白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和文件等规定,现对青岛辖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如下说明:
一、民事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
上述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
(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4000 万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保全的案件;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③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范围内标的额在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案件及青岛市其他辖区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④其他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
(4)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无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独立保函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涉外集中管辖。
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青岛辖区外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内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青岛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1)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2亿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1亿元;(2)其他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不含本数)。
(3)第(2)条规定之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市北区辖区,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区辖区,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区辖区,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平度市辖区,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沧区、城阳区辖区,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区、莱西市辖区(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行政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管辖原则: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和莱西市。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管辖
1.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5)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6)上级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
(7)其他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审查的。
上述案件,包含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1)原审法院审查案件之外的;
(2)原判决、裁定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明白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和文件等规定,现对青岛辖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如下说明:
一、民事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
上述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
(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4000 万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保全的案件;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③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范围内标的额在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案件及青岛市其他辖区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④其他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
(4)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无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独立保函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涉外集中管辖。
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青岛辖区外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内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青岛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1)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2亿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1亿元;(2)其他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不含本数)。
(3)第(2)条规定之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市北区辖区,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区辖区,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区辖区,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平度市辖区,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沧区、城阳区辖区,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区、莱西市辖区(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行政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管辖原则: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和莱西市。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管辖
1.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5)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6)上级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
(7)其他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审查的。
上述案件,包含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1)原审法院审查案件之外的;
(2)原判决、裁定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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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明白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和文件等规定,现对青岛辖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如下说明:
一、民事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
上述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
(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4000 万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保全的案件;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③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范围内标的额在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案件及青岛市其他辖区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④其他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
(4)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无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独立保函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涉外集中管辖。
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青岛辖区外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内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青岛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1)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2亿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1亿元;(2)其他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不含本数)。
(3)第(2)条规定之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市北区辖区,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区辖区,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区辖区,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平度市辖区,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沧区、城阳区辖区,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区、莱西市辖区(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行政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管辖原则: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和莱西市。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管辖
1.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5)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6)上级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
(7)其他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审查的。
上述案件,包含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1)原审法院审查案件之外的;
(2)原判决、裁定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明白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和文件等规定,现对青岛辖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如下说明:
一、民事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
上述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
(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4000 万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保全的案件;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③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范围内标的额在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案件及青岛市其他辖区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④其他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
(4)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无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独立保函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涉外集中管辖。
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青岛辖区外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内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青岛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1)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2亿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1亿元;(2)其他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不含本数)。
(3)第(2)条规定之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市北区辖区,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区辖区,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区辖区,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平度市辖区,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沧区、城阳区辖区,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区、莱西市辖区(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行政一审案件管辖
1.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管辖原则: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和莱西市。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管辖
1.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5)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6)上级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
(7)其他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审查的。
上述案件,包含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1)原审法院审查案件之外的;
(2)原判决、裁定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