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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案款须知

2020年12月09日
作者: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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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案款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院案款账户的使用,方便当事人或第三人及时准确缴纳案款,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前,应先和办案法官联系,获取案款账号信息。如需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应告知办案法官用于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手机号。

2、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办案法官提供的案款账号信息缴纳案款。执行类案款,应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虚拟账号缴款;其他类型案款,应缴至中院案款主账号。

3、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时,请务必备注案号信息。

4、案款缴纳成功后,请主动告知办案法官及时认领案款,关注财政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据服务”,并通过提供给法官的手机号注册登录小程序查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备注:小程序注册手机号为法官到账分配留存的手机号。

5、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补交诉讼费、反诉费、管辖异议费、诉前调案件诉讼费、上诉费等费用不得交存至中院案款账户,已交存的,将原路退还至交款人。无法原路退还的款项将按规定提存财政。若为上述费用请当事人根据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直接向财政专户缴费。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主账号信息

户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802040104000181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

交纳案款须知

来源:
2020年12月09日

当事人交纳案款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院案款账户的使用,方便当事人或第三人及时准确缴纳案款,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前,应先和办案法官联系,获取案款账号信息。如需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应告知办案法官用于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手机号。

2、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办案法官提供的案款账号信息缴纳案款。执行类案款,应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虚拟账号缴款;其他类型案款,应缴至中院案款主账号。

3、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时,请务必备注案号信息。

4、案款缴纳成功后,请主动告知办案法官及时认领案款,关注财政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据服务”,并通过提供给法官的手机号注册登录小程序查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备注:小程序注册手机号为法官到账分配留存的手机号。

5、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补交诉讼费、反诉费、管辖异议费、诉前调案件诉讼费、上诉费等费用不得交存至中院案款账户,已交存的,将原路退还至交款人。无法原路退还的款项将按规定提存财政。若为上述费用请当事人根据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直接向财政专户缴费。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主账号信息

户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802040104000181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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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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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案款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院案款账户的使用,方便当事人或第三人及时准确缴纳案款,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前,应先和办案法官联系,获取案款账号信息。如需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应告知办案法官用于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手机号。

2、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办案法官提供的案款账号信息缴纳案款。执行类案款,应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虚拟账号缴款;其他类型案款,应缴至中院案款主账号。

3、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时,请务必备注案号信息。

4、案款缴纳成功后,请主动告知办案法官及时认领案款,关注财政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据服务”,并通过提供给法官的手机号注册登录小程序查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备注:小程序注册手机号为法官到账分配留存的手机号。

5、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补交诉讼费、反诉费、管辖异议费、诉前调案件诉讼费、上诉费等费用不得交存至中院案款账户,已交存的,将原路退还至交款人。无法原路退还的款项将按规定提存财政。若为上述费用请当事人根据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直接向财政专户缴费。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主账号信息

户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802040104000181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

交纳案款须知

来源:
2020年12月09日

当事人交纳案款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院案款账户的使用,方便当事人或第三人及时准确缴纳案款,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前,应先和办案法官联系,获取案款账号信息。如需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应告知办案法官用于获取案款电子票据的手机号。

2、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办案法官提供的案款账号信息缴纳案款。执行类案款,应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虚拟账号缴款;其他类型案款,应缴至中院案款主账号。

3、当事人或第三人缴纳案款时,请务必备注案号信息。

4、案款缴纳成功后,请主动告知办案法官及时认领案款,关注财政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据服务”,并通过提供给法官的手机号注册登录小程序查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备注:小程序注册手机号为法官到账分配留存的手机号。

5、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补交诉讼费、反诉费、管辖异议费、诉前调案件诉讼费、上诉费等费用不得交存至中院案款账户,已交存的,将原路退还至交款人。无法原路退还的款项将按规定提存财政。若为上述费用请当事人根据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直接向财政专户缴费。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主账号信息

户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802040104000181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