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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10月27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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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在疫情期间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二、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青岛发动机厂厂区设施较为健全,尚有优质资产,具备极高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找到初步意向投资人。疫情期间,为落实破产企业重整可行性和意向投资人投资方案可行性,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厂区进行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勘,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行性进行了研判分析,认为重整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本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青岛中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疫情期间,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尽可能采取电话、网络形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全程采取邮件等避免接触的形式申报债权,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电子形式发送各种通知公告,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破产案件办理的影响,履行管理人的勤勉尽职义务。本案重整成功,为破产企业注入了新型产品制造能力,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维护社会稳定。破产企业由“濒临死亡”转“涅槃重生”,切实解决了企业职工急难愁盼的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利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
2021年10月27日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在疫情期间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二、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青岛发动机厂厂区设施较为健全,尚有优质资产,具备极高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找到初步意向投资人。疫情期间,为落实破产企业重整可行性和意向投资人投资方案可行性,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厂区进行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勘,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行性进行了研判分析,认为重整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本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青岛中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疫情期间,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尽可能采取电话、网络形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全程采取邮件等避免接触的形式申报债权,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电子形式发送各种通知公告,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破产案件办理的影响,履行管理人的勤勉尽职义务。本案重整成功,为破产企业注入了新型产品制造能力,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维护社会稳定。破产企业由“濒临死亡”转“涅槃重生”,切实解决了企业职工急难愁盼的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利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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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10月27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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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在疫情期间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二、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青岛发动机厂厂区设施较为健全,尚有优质资产,具备极高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找到初步意向投资人。疫情期间,为落实破产企业重整可行性和意向投资人投资方案可行性,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厂区进行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勘,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行性进行了研判分析,认为重整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本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青岛中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疫情期间,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尽可能采取电话、网络形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全程采取邮件等避免接触的形式申报债权,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电子形式发送各种通知公告,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破产案件办理的影响,履行管理人的勤勉尽职义务。本案重整成功,为破产企业注入了新型产品制造能力,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维护社会稳定。破产企业由“濒临死亡”转“涅槃重生”,切实解决了企业职工急难愁盼的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利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
2021年10月27日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疫情期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在疫情期间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二、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青岛发动机厂厂区设施较为健全,尚有优质资产,具备极高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找到初步意向投资人。疫情期间,为落实破产企业重整可行性和意向投资人投资方案可行性,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厂区进行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勘,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行性进行了研判分析,认为重整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本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青岛中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疫情期间,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尽可能采取电话、网络形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全程采取邮件等避免接触的形式申报债权,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电子形式发送各种通知公告,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破产案件办理的影响,履行管理人的勤勉尽职义务。本案重整成功,为破产企业注入了新型产品制造能力,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获得重生,维护社会稳定。破产企业由“濒临死亡”转“涅槃重生”,切实解决了企业职工急难愁盼的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利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