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白皮书》。
据了解,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69件,同比上升25.6%,审结3511件,同比上升14.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03件,审结1747件(含旧存案件),其中,跨域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318件,审结389件(含旧存案件)。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20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刑事、行政案件各一起。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例1 全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诉讼标的近1亿元
案情简介: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系ZL200910266085.7号“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998万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在被告处保全了菌种、发酵液及被控侵权产品,并委托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对被控侵权产品、菌种、发酵液等进行了鉴定,均未鉴定出权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启动子”序列,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该鉴定机构向二审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认为其采用新的方法,鉴定出涉案权利要求的第1、2个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既非补充鉴定,亦非对鉴定意见书的补正,故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近1亿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此类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保全、鉴定、比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基因鉴定难度较高,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鉴定方法供鉴定机构参考,在采用原告“两段式拼接法”仍未鉴定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启动子”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再次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本案同时明确了鉴定机构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作出与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案例2 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科教网络有限公司拥有“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设备内所含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张某某原系被害单位股东、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被害单位“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相关软件的源代码。此后,张某某又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设备,将设备的外壳更换,另行标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称。张某某利用上述设备及相关软件,参加青岛市某区教育局“互联网+”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项目的投标并最终中标。后被举报致案发,青岛某区财政局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废标。经鉴定,张某某用于投标的设备中的相关软件与被害单位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软件具有同一性。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案件上诉后,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隐蔽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安装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设备外壳喷码后通过参加投标进行推销,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文载于2021年4月22日《半岛都市报》12版
4月2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白皮书》。
据了解,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69件,同比上升25.6%,审结3511件,同比上升14.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03件,审结1747件(含旧存案件),其中,跨域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318件,审结389件(含旧存案件)。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20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刑事、行政案件各一起。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例1 全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诉讼标的近1亿元
案情简介: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系ZL200910266085.7号“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998万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在被告处保全了菌种、发酵液及被控侵权产品,并委托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对被控侵权产品、菌种、发酵液等进行了鉴定,均未鉴定出权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启动子”序列,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该鉴定机构向二审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认为其采用新的方法,鉴定出涉案权利要求的第1、2个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既非补充鉴定,亦非对鉴定意见书的补正,故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近1亿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此类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保全、鉴定、比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基因鉴定难度较高,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鉴定方法供鉴定机构参考,在采用原告“两段式拼接法”仍未鉴定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启动子”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再次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本案同时明确了鉴定机构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作出与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案例2 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科教网络有限公司拥有“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设备内所含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张某某原系被害单位股东、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被害单位“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相关软件的源代码。此后,张某某又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设备,将设备的外壳更换,另行标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称。张某某利用上述设备及相关软件,参加青岛市某区教育局“互联网+”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项目的投标并最终中标。后被举报致案发,青岛某区财政局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废标。经鉴定,张某某用于投标的设备中的相关软件与被害单位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软件具有同一性。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案件上诉后,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隐蔽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安装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设备外壳喷码后通过参加投标进行推销,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文载于2021年4月22日《半岛都市报》12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4月2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白皮书》。
据了解,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69件,同比上升25.6%,审结3511件,同比上升14.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03件,审结1747件(含旧存案件),其中,跨域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318件,审结389件(含旧存案件)。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20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刑事、行政案件各一起。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例1 全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诉讼标的近1亿元
案情简介: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系ZL200910266085.7号“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998万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在被告处保全了菌种、发酵液及被控侵权产品,并委托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对被控侵权产品、菌种、发酵液等进行了鉴定,均未鉴定出权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启动子”序列,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该鉴定机构向二审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认为其采用新的方法,鉴定出涉案权利要求的第1、2个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既非补充鉴定,亦非对鉴定意见书的补正,故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近1亿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此类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保全、鉴定、比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基因鉴定难度较高,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鉴定方法供鉴定机构参考,在采用原告“两段式拼接法”仍未鉴定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启动子”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再次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本案同时明确了鉴定机构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作出与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案例2 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科教网络有限公司拥有“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设备内所含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张某某原系被害单位股东、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被害单位“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相关软件的源代码。此后,张某某又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设备,将设备的外壳更换,另行标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称。张某某利用上述设备及相关软件,参加青岛市某区教育局“互联网+”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项目的投标并最终中标。后被举报致案发,青岛某区财政局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废标。经鉴定,张某某用于投标的设备中的相关软件与被害单位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软件具有同一性。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案件上诉后,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隐蔽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安装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设备外壳喷码后通过参加投标进行推销,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文载于2021年4月22日《半岛都市报》12版
4月2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白皮书》。
据了解,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69件,同比上升25.6%,审结3511件,同比上升14.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03件,审结1747件(含旧存案件),其中,跨域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318件,审结389件(含旧存案件)。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20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刑事、行政案件各一起。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例1 全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诉讼标的近1亿元
案情简介: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系ZL200910266085.7号“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998万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在被告处保全了菌种、发酵液及被控侵权产品,并委托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对被控侵权产品、菌种、发酵液等进行了鉴定,均未鉴定出权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启动子”序列,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该鉴定机构向二审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认为其采用新的方法,鉴定出涉案权利要求的第1、2个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既非补充鉴定,亦非对鉴定意见书的补正,故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近1亿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此类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保全、鉴定、比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基因鉴定难度较高,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鉴定方法供鉴定机构参考,在采用原告“两段式拼接法”仍未鉴定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启动子”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再次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本案同时明确了鉴定机构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作出与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案例2 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科教网络有限公司拥有“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设备内所含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张某某原系被害单位股东、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被害单位“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相关软件的源代码。此后,张某某又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设备,将设备的外壳更换,另行标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称。张某某利用上述设备及相关软件,参加青岛市某区教育局“互联网+”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项目的投标并最终中标。后被举报致案发,青岛某区财政局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废标。经鉴定,张某某用于投标的设备中的相关软件与被害单位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软件具有同一性。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案件上诉后,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隐蔽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安装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设备外壳喷码后通过参加投标进行推销,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文载于2021年4月22日《半岛都市报》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