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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诉讼地位: | ||||
| 当事人 | 代理人 |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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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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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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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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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电子送达及电子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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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 月 日 | ||||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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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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